ASSOCIATION THE MINUTES OF

协会信息 ASSOCIATION THE MINUTES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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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唱指挥协会章程

time: 2020-07-18 06:51:10 作者:admin
    安徽省合唱指挥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为安徽省合唱指挥协会(Chorus&DirectSocietyofAnhui,CDSAH)。
 
    第二条:本协会是一个在全省范围内,由致力于合唱及指挥艺术的专业和非专业的工作者、爱好者及单位或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准则,组织和引导全体会员研究探讨合唱理论,整合合唱资源,开展群众性合唱活动,繁荣合唱事业,提高合唱及指挥水平,为我省的精神文明建设和促进我省合唱艺术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是经省文化厅批准,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全省性合唱指挥学术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省文化厅。本协会接受省文化厅的业务指导和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驻所在安徽职业艺术学院(合肥市宣城路1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活动:通过多种学术活动形式,如观摩、欣赏、研讨、组织演出、展演、讲座、培训、文艺创作、出版刊物、同行间交流等,促进我省合唱及指挥艺术的发展和水平的提高;
 
    (二)举办全省性的合唱比赛和创作的合唱作品比赛;
 
    (三)组织实施我省合唱团体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四)面向社会,深入基层开展群众性的合唱及指挥艺术的普及、业务培训、辅导、咨询等工作;
 
    (五)承担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社会及公益性的演出。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个人会员。凡同意本会章程的专业声乐及指挥工作者、业余爱好者等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团体会员。凡坚持活动达二年(含)以上的由社会组织的合唱团(队)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填报会员登记表;(三)经本协会组织部门审核;(四)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被批准入会;(五)由协会办公室办理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有参加为本会会员服务活动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定期交纳会费;(二)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三)有义务向协会汇报所在地区合唱活动开展的情况和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及时办理退会手续,退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长期无故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追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本协会的大政方针;(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协会的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会长1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四)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五)组织、协调本协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设常务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以上人选协助秘书长做好本协会各项具体工作、协会办公室设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上级拨款;(三)社会捐赠;(四)政府资助;(五)协办单位赞助;(六)冠名协作;(七)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八)利息;(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2007年5月26日经全省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